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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
来源:区融媒体中心   2021-12-30 10:52   浏览量:1   | | | |

HNPR-2021-10025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

(湘财购〔2021〕29号)


各省级预算单位、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授权,我厅制定了《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并对有关事项提出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取消市、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全省统一制定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从最低品目穷尽列示所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长沙市以外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既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市州可参照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自行制定标准须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示。其中,货物、服务项目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不应低于60万元。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原则上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2年版).docx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