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18111/2024-2251034
  • 统一登记号:YXDR—2024—01002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4-11-13
  • 信息时效期: 2029-11-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云政办发〔2024〕7号
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2024-11-22 13:55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岳云政办发〔202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色化工高新区,区直及驻区各有关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岳阳市云溪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

  2.3  专家组

  3.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3.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4.应急响应和措施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4.2  Ⅲ级响应措施

  4.3  Ⅱ级响应措施

  4.4  Ⅰ级响应措施

  4.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通信保障

  7.监督与管理

  7.1  宣传与演练

  7.2  监督与检查

  7.3  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  预案管理及更新

  8.2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6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20〕24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岳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部分条款的通知》(岳政办发〔2023〕1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溪区范围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划分标准,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3.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建立全区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加强各有关部门单位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应急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岳阳市云溪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为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生态环境分局、绿色化工高新区、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局、区科工局、交警云溪大队、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粮食局、供电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职责

  2.2.1  区指挥部

  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报请区政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向区政府报告城市重污染天气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提请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城市重污染天气情况;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负责本预案实施情况的总结及评估。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形成本预案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并提交区指挥部;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向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号;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协助区指挥部做好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的总结及评估工作。

  2.2.3  成员部门及职责

  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牵头制(修)订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牵头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区指挥部报送预警建议,并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发布预警信息;配合上级定期更新大气污染源清单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监督相关企业编制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收集分析各部门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联合交警云溪大队开展机动车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

  绿色化工高新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督促园区内重点废气排放企业依法落实限产减排应急保障措施。

  区融媒体中心:重污染天气时负责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能源调度,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电力燃气保供等能源保障工作。

  区科工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措施的宣传工作。

  交警云溪大队:负责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应急保障措施;负责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渣土车、砂石车等运输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储备土地平整、露天矿山开采场地施工及作业车辆(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重型运输车辆等)项目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场地施工及作业车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区城管局:负责指导督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落实渣土砂石、建筑材料运输扬尘控制措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指导督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园林、绿化场地施工及作业车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

  区交通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施工机械、车辆环境污染防治,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项管控措施;按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水利工程场地施工及作业车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水利工程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执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教学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应急措施;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抓好落实;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相关信息宣传。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相关企业做好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等行为;负责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以及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进行监管,并依法进行查处;负责《特种设备目录》(最新版)范围内锅炉及其系统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进口、使用、检验检测(含测试)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区商务粮食局: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

  供电分公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电力调度和电力监控大数据分析。

  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单位应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3  专家组

  区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城市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时,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依据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 AQI>200或日 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而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日 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日 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日 AQI>2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日 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 AQI日均值>1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应急减排措施,采取限产等强化措施,减轻污染程度,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3.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预警发布: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与市生态环境局对接重污染天气实时空气监测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考虑AQI数据、气象数据、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会商,预测污染发生强度、发展趋势、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按照预警等级,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采用电子公文、电报、传真、邮件形式发布;对公众采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形式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将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并根据预报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

  我区作为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重点区域,同步接收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区域联动预警信息。当接收到市级黄色预警信息时,同步按要求启动黄色预警;当接收到市级橙色预警信息时,同步按要求启动橙色预警;当接收到市级红色预警信息时,同步按要求启动红色预警。

  区域联动预警或区级预警发布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企业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2  Ⅲ级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启动Ⅲ级响应措施。

  4.2.1  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1)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卫健、教育等部门编制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染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的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宣传部门,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呼吸道疾病治疗准备工作。

  (2)协调政府网站、电视台、新闻媒体发布卫健、教育等部门报送的预防告知信息,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3)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频次措施。

  4.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减少建筑室内施工中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落实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洗保洁1次/天,保持道路清洁,控制道路扬尘。

  4.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政府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根据各类关键性指标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或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等保洁频次。

  (3)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其他减排措施。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巡查频次;加大对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管力度,禁止露天烧烤和燃放烟花爆竹。

  4.3  Ⅱ级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生态环境分局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启动Ⅱ级响应措施。

  4.3.1  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1)编制提醒市民避免户外运动、室外作业和儿童、孕妇、老年人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的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宣传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导致的呼吸道疾病预防、控制与治疗工作。

  (2)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弹性教学措施。

  4.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

  (2)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时调低2-4摄氏度;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落实路面保湿措施。

  4.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2)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城市建成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4.4  Ⅰ级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单位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县区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联动措施。

  生态环境分局增加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

  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启动Ⅰ级响应措施。

  4.4.1  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1)编制提醒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的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宣传部门。

  (2)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措施。

  4.4.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2)每日城市道路机械清扫、洒水、冲洗不少于4次,落实路面全天保湿措施。

  4.4.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2)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重点区域城区过境柴油货车施行绕行疏导,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经市生环委批准,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船行驶等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

  (3)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4.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评估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响应过程、响应措施、响应效果进行总结评估,编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区指挥部、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值班人员,值班电话:0730-8412059,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均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开展演练。

  6.2  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分局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组织开展预警、会商、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提供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3  通信保障

  建立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联络员通讯录,确保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

  7.监督与管理

  7.1  宣传与演练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途径,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健康防护常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监督与检查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责任与奖惩

  区指挥部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影响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追究法律责任。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予以降级处理。

  8.附则

  8.1  预案管理及更新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岳云政办发〔202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