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民向“市长信箱”咨询,为什么前两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可以到药店买药,而现在的医保费在逐年增加,医保账户余额反而为零,医保买药的功能是否已经丧失?
云溪区医疗保障局回复:
为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受益面,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化解“小病大治”的原则,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0号)和岳阳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岳医保发〔2019〕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情况实际,特制订了《岳阳市云溪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细则》(岳云医保发〔2019〕2号)文件,取消了原以参保个人为单位的家庭账户。
建立门诊统筹比家庭账户更实惠。具体体现:1.普通门诊补助标准:参保居民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70%。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为400元/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单日单次门诊费用分别不超过80元、30元(超过部分不纳入报销范围内)。参保居民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统筹资金支付限额只限当年使用,不结转到下一个年度。2.动物咬伤门诊补助标准:年封顶400元/次/人。3.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标准:凡患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93号)已经明确的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43个特殊病种的需门诊长期治疗的参保居民,由患者提供的相关的病历资料,经区医疗保障特殊病种门诊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按就近治疗原则到指定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同时患几种慢性疾病的,按其中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执行,所提供的医药费收据累计低于病种年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医药费收据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