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市监处罚〔2022〕47号
当事人:湖南省优良铺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38519280W
住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云丰村熊坪组
法定代表人:罗玉堂
2022年3月1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给岳阳市岳阳楼区美廉美超市兰花辣脆萝卜(生产日期2022年1月4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4月1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022-01-J770426),所检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4月19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2〕4号)及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当场提出异议,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2022年5月9日,复检机构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复检《检测报告》(No:FHN20220413798),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5月10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2〕7号)和及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
2022年3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给岳阳楼区佳家玛购物广场萝卜(香辣味)(生产日期2021年9月27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4月2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022-01-J770741),所检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4月25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2〕6号)及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1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由王博、苏怡文承办此案。
经查证:2022年1月4日,当事人共生产190件兰花辣脆萝卜,每件20袋,规格178克/袋,当天销售给岳阳市岳阳楼区美廉美超市和岳阳楼区徐福记超市,其中销售给岳阳市岳阳楼区美廉美超市2件,销售给岳阳楼区徐福记超市188件,销售价格为40元每件,共计货值7600元。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2〕4号)和《检验报告》(No:A2022-01-J770426)后,提出了复检申请,并对上述不合格兰花辣脆萝卜进行了召回,共计召回155件,35件兰花辣脆萝卜无法召回,共计销售金额1400元,获利1400元。
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共生产5件萝卜(香辣味),每件5kg,散装称重,2021年9月27日销售给岳阳楼区佳家玛购物广场1件,另外4件销售给八字门湘菜土菜馆,销售价格都为70元每件,共计销售350元。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2〕6号)和《检验报告》(No:A2022-01-J770741)后,未提出异议,并对上述不合格萝卜(香辣味)进行了召回,共计召回3.15kg,剩余已全部销售,共计销售金额306.18元,获利306.18元。
上述产品,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复检机构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上述兰花辣脆萝卜的复检,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不合格产品共计销售货值7950元,无法召回的货值金额1706.18元,获利1706.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罗玉堂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申请减轻处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和申请从轻处罚的陈述;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法人代表罗玉堂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及罗玉堂的个人身份信息;
4.当事人的《产品销售台账记录》照片打印件2份,《产品出库单》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食品的时间、数量、生产日期等事实;
5.当事人提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兰花辣脆萝卜检验结果申请复检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产品召回情况》1份,《食品召回通知书》2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的情况;
7.当事人提交的张贴在经销商门口的食品召回通知书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召回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8.当事人提交的《销毁证明》1份,销毁召回产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毁召回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9.《现场笔录》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1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依法抽样的事实;
11.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2-01-J770426,A2022-01-J770741)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食品不合格的事实;
12.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No:FHN20220413798)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兰花辣脆萝卜经复检不合格的事实;
13.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检验资格。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2年7月1日,本局将岳云市监罚告字〔2022〕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在生产流程中的疏忽,致使生产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占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隐患,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实施食品召回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生产的涉案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06.18元;
2.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华融湘江银行云溪支行(账户: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账号:90288212010010000155,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大道20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