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概况
1、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等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指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区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实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牵头办理全区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新聘人员的审批和办理有关人员流动调配手续;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负责博士后、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回)区工作或定居的相关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有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规,承担公务员管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组织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实事考核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办法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和突发事件。
(十二)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牵头落实本局中心工作任务;负责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项目及工作综合研究;协调和督促全局系统为民办实事、政府绩效评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督查落实本系统年度目标管理任务;负责本局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报刊征订等工作。负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印章管理、机关文书档案、全区职工档案、安全保密、车辆、接待等日常工作;负责人事政工、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审批;负责各类考录、招聘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和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发放;承担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办理和发放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信访维稳办公室)
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拟订全区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划;制订全区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实施规范;负责监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相关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维稳工作;负责突发性群众上访事件的指挥调度、应急管理等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股
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规,承担全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聘用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调任与转任、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挂职锻炼等制度;负责区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配、调任有关事宜;承办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实施并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工作;实施并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区行政奖励、考核工作;负责区直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核管理工作,审核年度考核等次比例,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登记;组织落实公务员惩戒和申诉控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处分相关工作,对区直公务员处分决定进行备案;负责对全区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有关政策;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和有关服务等工作;负责计生工作。
(四)事业单位管理股
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作;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牵头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事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资格审查、组织评审、资格确认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和资格确认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开发和预测工作,审批监督管理全区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负责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年检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承办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五)工资福利股
组织实施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承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信息管理有关工作;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奖金、津补贴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奖金、津补贴发放审核与退休(退职)以及离退休费调整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和死亡抚恤等政策;负责区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工作;承担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社会保险股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负责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承办全区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工作;负责区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险的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办法、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负责区本级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的审批及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按分工承办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会同有关单位承办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
负责审核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参与拟订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调整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协助上级部门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承担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的稽核工作;承办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承担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机关财务、食堂财务等工作。
(八)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股
拟订全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的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指导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的实施;负责实施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办理有关劳动关系转移手续;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订完善全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依权限规范管理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及二级机构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工会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288.1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78.15万元(经费拨款278.15万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1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288.1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3.4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49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经费拨款和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288.15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235.15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53万元,是指我局为完成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而发生的支出,其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经费13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6.29万元。
2、“三公”经费预算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9万元,比上年预算6万元,增加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较上年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因人员编制增加,公务接待费预算比上年增加3万元。
五、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六、部门预算公开表格(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