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监管、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理念,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涉及市场主体行政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岳阳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是依法监管的一体两面,是实现公正监管的需要。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经营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诚实信用原则。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对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未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其违法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处罚。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目录清单。在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的基础上,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的规定,全面梳理城市管理领域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细化违法行为,充分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见附件1、2)。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对处罚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调整清单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推行审慎执法。执法单位在涉市场主体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短期内再次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对触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疫情防控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行政处罚。要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力度;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努力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完善配套制度。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程序规定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或定期、不定期案件检查等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市场主体档案记录、信用惩戒管理等配套制度。要进一步细化市场主体“同一事项再次违法”后的处罚标准,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应依法在“信用岳阳”管理平台公示。
(四)规范办理流程。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属于清单适用范围时,首先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责令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在规定的改正期限届满后予以现场核查,并通过执法过程全记录等方式固定整改情况证据;经核查当事人已经整改到位并且当事人不存在同种行为的处罚记录后,依法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不应当适用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适用清单的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完成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避免“不作为,乱作为”。各执法单位在查处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时,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把握清单的适用范围,避免出现应罚不罚、过罚不相当的情形。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适用清单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
(三)做好结合文章。要把推行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工作,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要加强对推行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执法监督。监督以案卷评查为重点,结合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突出问题调查、日常管理考评等方式,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法效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清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作出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程序违法的进行纠正,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需要追责问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城市管理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2.城市管理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 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云溪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1
云溪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
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
云溪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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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云溪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 |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
云溪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5 |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
云溪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6 |
临街门店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云溪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7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云溪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附件2
云溪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生活垃圾的 |
初次违反,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 |
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建筑垃圾量不足5立方米(含5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混入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500元罚款。 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建筑垃圾量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混入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600元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建筑垃圾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混入建筑垃圾量每立方米处以700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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