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区财政局   2021-08-26 10:57   浏览量:1   | | | |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岳云财发〔2021〕14号)

各股(室)、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市县〔2019〕1号),现制定《岳阳市云溪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        

岳阳市云溪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切实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纳入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发放管理的各类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规程中财政部门是指管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指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是指管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项目及资金的部门,代发金融机构是指代发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管理,资金发放实行“一户(人)一卡”(建档立卡贫困户增发扶贫补贴卡折)。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补贴对象,录入补贴资金发放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数据集中、省市监管、县乡实施、‘互联网+监督’公开”的原则,将所有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管理。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是各相关财政惠民惠农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发放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工作:

1、建立系统数据接口,与“一卡通”系统进行网络连通、数据对接,采集并核实所有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后提供给财政部门,并负责补贴发放数据的录入、汇总、审核、修改。

2、将所有发放到个人的财政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一卡通”系统指标管理中录入补贴项目的指标文、指标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传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

4、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准确的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确保补贴对象和发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发现并反馈的基础数据和发放失败数据,及时核实并修正。

5、按照业务规定的形式、内容、时限做好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相关信息的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对于群众反馈的问题,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

6、做好相关补贴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委托代发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是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的责任主体,由我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确定。主要工作:

1、落实财银数据联网全省覆盖,并与“一卡通”系统对接,按照规定的代发金融机构代码和补贴项目代码进行有序发放。

2、将补贴发放数据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并提供具有代发金融机构印章的发放明细清单。如资金发放失败,需及时退回财政部门。

3、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地发放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补贴资金最终发放数据返回至“一卡通”系统中,确保代发工作安全运行。

4、在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存折上准确打印项目摘要(4字)和金额,对每笔补贴资金发放业务提供免费短信通知。

5、严格执行身份证激活机制,对首次申办或挂失重新申办“一卡通”账户的补贴对象,必须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到营业网点修改初始密码后才能激活,其他人不得代办。

6、提供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自助查询和打印设备,补贴对象用二代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即可查询并打印补贴资金发放明细清单。免费提供跨行支付功能,支持处理其他金融机构的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业务。

7、不得违规收取补贴对象任何费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建立、启用、运行、维护和管理“一卡通”系统的责任主体,也是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中综合协调及程序性复核的责任主体。主要工作:

1、区财政局:

(1)建立、启用、运行、维护和管理“一卡通”系统。

(2)确定代发金融机构代码和补贴项目代码,并通知代发金融机构执行。

(3)对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录入报送的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数据与申报数据是否一致进行程序性复核,将审核存在错误的数据及时返回到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修改。

(4)与代发金融机构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和资金划拨,并负责将补贴资金最终发放数据及时反馈给区级业务主管部门。

(5)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公开公示等情况进行检查。

(6)“一卡通”系统实行统一的区域代码和名称、业务主管部门信息,与“互联网+监督”平台保持一致。

(7)根据“互联网+监督”工作相关要求,及时汇总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补贴资金最终发放数据,并通过“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公开。

2、镇(街道)财政所:

负责本镇(街道)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修改、变更工作。监督业务主管站所对惠民惠农补贴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项目、公开公示等情况进行抽查巡查和监督检查。按季度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明白条发送到村(居),并督促村(居)发送到户。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包括指标管理、项目库管理、基础数据管理、补贴发放方案制定、补贴数据采集公示、补贴数据录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程序,各项补贴资金可以根据政策要求制定具体发放管理流程。

1、指标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在“一卡通”系统指标管理中录入补贴项目的指标文号、指标金额、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传相关信息。

2、项目库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对已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全部通过“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对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逐一梳理核对,与财政部门对接后,分部门、分类别纳入“项目库”,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

3、基础数据管理

新增或变更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时,补贴对象本人持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村组或社区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提交财政部门程序性复核后,录入“一卡通”系统。

4、补贴发放方案制定

区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指标文件后,及时告知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制定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方案,并报区财政局业务股室备案。

5、补贴数据采集公示

(1)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的采集,并在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将采集的补贴发放基础数据,报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将纸质及电子档数据、公开公示佐证材料报送区级业务主管部门。

6、补贴数据录入审核

(1)业务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补贴发放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补贴金额较多的补贴大户,需进行严格筛选、比对、审核和确认),并将数据录入到“一卡通”系统,向区财政局业务股室提供公开公示佐证材料,并报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补贴发放汇总情况表、通知书,申请办理资金拨付。

(2)区财政局业务股室收到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发放汇总情况表、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补贴资金种类、标准、金额等内容进行程序性复核。核对无误后,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办理请款手续,并由业务股室向信息中心报送补贴发放汇总情况表、通知书。如补贴发放基础数据有误,则由业务股室返回业务主管部门重新修正。

7、补贴资金发放

(1)区财政局信息中心对补贴发放基础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向代发金融机构发送补贴资金拨付指令。

(2)代发金融机构收到补贴资金拨付指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补贴资金最终发放及结余等数据反馈至“一卡通”系统中。

(3)区财政局乡财服务中心负责补贴资金发放的综合协调管理,按月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台账,督促相关各方规范发放程序。

8、补贴资金退回重新发放

(1)对因补贴发放基础数据有误造成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发放失败信息反馈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补贴发放后也应及时登录发放系统查看发放情况,对发放失败信息及时核实,并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发放。

(2)因补贴对象个人原因当年无法更正纠错的基础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办理退回。区财政局信息中心将此部分补贴对象发放的补贴资金退回国库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清册梳理,做好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基础数据更正后,及时报送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

9、“互联网+监督”公开公示

区财政局信息中心每月初审核上月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审核无误后,将数据通过“一卡通”系统上报至“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公开公示。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区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要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列入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资金监管,深化内外监督,提高监督效能,建立健全补贴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第十一条 区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要畅通监督服务渠道,建立服务监督电话、举报信箱等,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披露力度,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区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指导。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纪监委,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审计。

第十三条 区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金融机构要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截留、挪用、抵扣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资金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