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审计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计整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
《岳阳市云溪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计整改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股(室)、中心遵照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审计局
2021年9月23日
云溪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计整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湘委审〔2019〕1号)、中共岳阳市云溪区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岳云委审发〔2021〕1号)和《岳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计整改实施办法》(岳审发〔2021〕10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局审计整改工作机制,促进审计问题切实得到整改,推动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提高审计监督效能,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纳入审计整改范围的审计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已组织实施了的审计项目、审计专项调查项目和区委审计委员会、上级审计机关交办项目。
第三条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结论、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采纳审计意见建议、完善制度、规范经济活动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执行审计决定;
(二)纠正和落实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
(三)纠正和落实《审计督促整改通知书》反映的问题;
(四)处理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反映的问题线索;
(五)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建议;
(六)加强监管建章立制;
(六)落实上级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批示;
(七)其他审计整改事项。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办公室(法规审理股)牵头,承办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具体负责,并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承办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制作成《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见附件一)作为审计报告附件。
第六条 承办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结论性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审计结论性文书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送交办公室(法规审理股)。
第七条 承办审计项目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意见送达之日起90日内,督促被审计单位明确整改措施、期限、责任,填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提交审计整改报告(见附件二),并向审计机关提供上述资料及审计问题整改佐证材料。
第八条 审计整改期限届满,承办审计项目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起草审计整改检查报告(见附件三),按审计文书办理程序审定后,以审计局的名义出具审计整改检查报告。
第九条 审计整改检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了解审计整改情况;
(二)查阅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方面落实审计结论情况;
(三)查阅被审计单位党组(党委)会议、行政会议记录和其他资料,检查纠正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情况;
(四)与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财务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及有关人员座谈,了解审计整改情况;
(五)与财政部门核对税费自行解缴、审计收缴入库情况;
(六)联合督查。由区委审计办联合区纪委监察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大财经委、区委督查室和区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单位,分别对有关审计整改事项开展专项督查。联合督查结束后,办公室(法规审理股)就审计项目整改情况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整改总体情况,审计查出问题具体整改情况,审计整改工作建议等。
(七)其他必要的检查方式。
第十条 审计整改期限满30日内,承办审计项目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整改清单”、审计整改报告、审计问题整改佐证材料、审计整改检查报告等文书材料整理归档,并将电子档报办公室(法规审理股)。
第十一条 办公室(法规审理股)应当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台账,对审计整改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法规审理股)收到承办审计项目审计组提交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后,应及时在审计整改台账上逐项登记。
第十三条 办公室(法规审理股)收到承办审计项目审计组提交的被审计单位“整改清单”、审计整改报告、审计问题整改佐证材料以及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后,对比“两个清单”,实行对账销号,确定审计事项问题整改已到位、部分到位、完全未到位。
第十四条 对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审计结论性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法规审理股)审核确认并报分管审计整改工作领导批准后可以不再执行或延期执行。审计组将区审计局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五条 办公室(法规审理股)对审计整改未到位的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督促被审计单位作出说明,制定进一步推进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 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被审计单位仍然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审计整改、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或不按规定配合审计整改的,办公室(法规审理股)应当向分管审计整改工作领导报告检查情况及结果,提请业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处理措施:
(一)提请财政等部门采取暂停拨付或扣缴财政资金等方式,协助执行审计结论性文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
(三)提请审计委员会批准,由局机关负责人约谈,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上级机关交办的审计整改事项,由办公室(法规审理股)按照上述流程依法依规依程序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办公室(法规审理股)应制定年度审计整改检查工作计划,在局机关内定期通报审计项目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审计项目,法规审理股应当按规定按程序公布审计整改结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法规审理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略)
2.关于***(事项)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略)
3.关于对***审计整改情况的检查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