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无   2021-05-06 08:02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岳云市监发〔2021〕14号)

各股、室,所,队:

现将《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为,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本细则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管理行为。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

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实现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的转变。

第四条  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检查事项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

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对暂无法通过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的抽查结果可通过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按照登记或许可(批准)权限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抽查事项的检查,由其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对有许可(批准)权限要求的抽查事项的检查,由其许可(批准)的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对其他抽查事项的检查,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实施。

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权限组织实施。

上级机关可委托、也可依法授权本级机关对其登记或许可(批准)管辖的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检查。凡委托实施抽查检查的,其抽查检查结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八条 局机关有关股室职责分工如下:

(一)信用监管股负责全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工作,牵头统筹协调全区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其他业务股室根据市局年度抽查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各自业务线的抽查计划报信用监管股制定本年度抽查计划,各业务股室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抽查方案,抽取本区登记的市场主体检查对象名单并派发及公示。

(二)政策法规股、政工人事股配合有关业务股室、队、所建立和调整《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负责审定录入的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联系电话、所属监管执法机构、业务专长等数据信息。

(三)信息中心负责抽查平台和公示系统的功能完善、运行、维护,指导抽查平台操作,以及网络安全、数据备份等工作;配合有关业务股室建立和管理“两库”。

(四)消保股负责归集本级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建立投诉举报企业(经营者、产品)名录库,对入库对象的被投诉举报次数进行标注。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考评,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配合省、市局建立、调整“两库”,督促业务条线按时向上级报送“两库”建设相关基础数据。

(二)归集本级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建立投诉举报企业(经营者、产品)名录库,并对入库对象的被投诉举报次数进行标注。

(三)制定本辖区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及时报上级备案并公示。

(四)制定本辖区实施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工作方案,及时报上级备案。

(五)根据市级和本辖区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规定由上级抽取派发的除外),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含上级抽取派发的)随机匹配。

(六)将抽查情况、查处结果等信息录入抽查平台并公示。

(七)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的部署,组织、指导、督促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其他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机关内部职责分工按照市场监管局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执行。

第三章  抽取方法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单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摇号抽取,抽取的检查对象有误时,应随机增补。

第十二条 抽取检查对象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在抽取过程中,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取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

(一)每年按不少于省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批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不定向抽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向抽查每年可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大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四)区市场监管部门内设监管执法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完成。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抽查事项内容及要求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  

执法检查人员因依法回避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应随机递补。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第四章  检查流程

第十五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下列检查流程进行:

(一)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和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每项抽查任务要明确抽查事项、检查方式、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执法主体和时间安排,抽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并公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二)制定实施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工作方案。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已公示的市、区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工作方案,并公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三)制定随机抽查任务实施方案。区市场监管部门各业务机构按照已公示的市、区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的每项任务,制定本级每项任务的实施方案。要按照一项任务一个实施方案的要求,于该任务实施抽取名单前录入抽查平台并公示。随机抽查任务实施方案要明确以下内容:抽查任务和目的、抽查对象和比例、抽查事项和内容、检查机构和具体分工、抽查时间和方式步骤、抽查结果情形和结果处理方式等。

(四)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区市场监管部门业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各业务机构应加强对本业务条线的指导和监督。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区市场监管部门各业务机构按照第三章抽取方法的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

(六)印发《检查告知书》。区市场监管部门业务机构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后,要印发《检查告知书》,并明确以下内容:抽查依据、抽取时间、抽取对象名单、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送检资料、配合检查事项、联系方式等,但不予明确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为产品、项目、行为的,在公示系统公示《检查告知书》。检查对象为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的,在实施检查前24小时内,除在公示系统公示外,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发出《检查告知书》。

(七)组织实施检查。有关业务股室、所、队要依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本业务条线的《执法检查表》(《事实确认单》),并载明检查事项、检查机关、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事实等。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集体讨论检查事实,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执法检查表》(《事实确认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责令改正的,下发相应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九)审批抽查结果。检查组依据检查事实提出抽查结果建议,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批。

(十)抽查结果的录入和公示。抽查结果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8类抽查结果录入抽查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公示。

(十一)建档保存检查资料。实行局本级监管执法机构之间的联合抽查检查时,由各监管执法机构分别建档保存检查资料;实行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合检查时,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建档保存检查资料。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抽查检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材料。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由检查实施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抽查结果;其他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十八条  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发现市场主体有经营异常情形的,应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

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应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公示。

发现抽查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示查处结果。不属于本部门(机构)管辖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机构)移交案件线索;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抽查检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抽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的,应提示相关企业先依法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手续后再行公示。

第十九条  实施企业公示信息情况以外的其他事项的检查时,抽查检查对象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情形的,除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公示抽查结果外,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抽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抽查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抽查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公示系统,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信用监管股应加强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对本级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局绩效考核,制定考核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