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入排查直管行业领域潜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2022-09-30 17:15   浏览量:1   | | | |

关于印发深入排查直管行业领域潜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云应急〔2022〕16号)


各镇(街道)经济统计与应急事务中心,绿色化工高新区产业发展部,危化安监股、工贸行业安监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排查重点行业领域潜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22〕64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工贸行业领域深入开展潜在风险隐患排查,现将相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领域潜在风险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2.烟花爆竹领域潜在风险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3.工贸行业领域潜在风险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岳阳市云溪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领域潜在风险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情况,重大危险源包保管控责任情况,以及对前期交办的隐患整改情况(重点排查内容见附表1)。

(二)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检查液氯企业贮槽厂房密闭情况,泄漏报警装置与吸收系统联锁情况,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完好情况(重点排查内容见附表2)。

二、时间安排

本次行动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10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企业自查、执法检查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

9月26日前,各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要求将专项行动主要精神传达部署至每个企业、每个班组、每个员工。

(一)企业自查

9月26日至9月30日,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相关风险隐患排查内容(不局限于本方案重点排查内容)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落实“一清单、一台账、一承诺”(检查隐患问题清单、隐患问题整改台账和安全承诺)。

(二)执法检查

10月1日起,区应急管理联合绿色化工高新区产业发展部、各镇(街道)经济统计与应急事务中心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自查、落实“一清单、一台账、一承诺”制度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启动执法处罚程序一律立案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动员部署。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抓住重点、细化要求。各企业要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自纠。相关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在企业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并存档备查。企业针对自查出的问题隐患制定了相应整改措施且在整改期限内采取了有效风险管控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检查发现的,一律从重行政处罚;上级督导检查发现的,一律新闻媒体曝光并从重行政处罚。

(二)落实整改、强化执法。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落实隐患问题清单式管理,要及时将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形成台账;重大危险源企业要及时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切实加强隐患问题整改的跟踪督办,确保所有隐患问题闭环整改到位。同时要严格执法,做到应执法、尽执法、严执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顶格处罚。要强化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产品的追踪溯源,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地区和单位协同查处。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强化行刑衔接,会同刑事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职工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职工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三)加强督促,严肃纪律。各地要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排查行动的督促检查,将行动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日常考核,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同时,要把执法检查与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深入开展“说理式执法”,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也要深入说理,让企业真正认识到错误的性质和后果,切实达到处罚效果。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从严从重问责追究。

附表: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2.液氯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附表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重点排查内容

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危险化学品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6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

7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8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9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0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11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或者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12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14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有门窗等)。

15

未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

16

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17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8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或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9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20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1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22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23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24

未建立与岗位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5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26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27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28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29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0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31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32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爆破片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如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门未处于全开状态。

33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34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35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36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统称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37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

38

未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不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39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40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41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42

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或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

43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44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5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6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48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有效监控。

49

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0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51

未明确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或未落实包保责任人职责的。

52

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3

未建立应急救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或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54

未按规定对大型外浮顶油罐浮盘一二次密封空间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或采取其他防雷防火措施的。

55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56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7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58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59

未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审批手续进行特殊作业。

60

开展特殊作业前未按规定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61

工艺或安全仪表等报警未及时有效处置。

62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3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64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5

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

66

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

备注:以上为重点排查内容,请各企业严格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试行)》《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试行)》及相关高危细分领域检查指南等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附表2

液氯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重点排查内容

1

液氯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GB/T 37243的要求。

2

液氯气瓶充装厂房、液氯重瓶库是否多点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并与事故氯吸收装置相连。

3

是否在涉氯工作场所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通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的控制是否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

4

液氯气化器、贮槽(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是否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5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是否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应大于60g/L)。

6

是否严格禁止液氯>1000kg的容器直接液氯气化,禁止液氯贮槽(罐)、罐车或半挂车槽罐直接作为液氯气化器使用。

7

使用氯气作为生产原料时,是否使用盘管式或套管式气化器的液氯全气化工艺;是否控制液氯气化温度不得低于71℃,热水控制温度75~85℃;采用特种气化器(蒸汽加热),是否控制温度不得大于121℃;气化压力与进料调节阀是否联锁控制,气化温度与蒸汽调节阀是否联锁控制。

8

液氯贮槽(罐)厂房是否采用密闭结构,同时配备事故氯处理装置;建构筑物设计或改造是否防腐蚀。

9

液氯贮槽(罐)液面计是否采用两种不同方式,采用现场显示和远传液位显示仪表各一套,远传仪表是否采用罐外测量的外测式液位计。液氯贮槽(罐)的就地液位指示,是否禁止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10

液氯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液氯管道是否禁止采用金属软管。

11

使用气瓶时,是否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是否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

12

是否禁止液氯的实瓶露天堆放。

13

液氯仓库是否设置事故氯吸收(塔)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的能力,并与电解故障停车、动力电失电联锁控制。

14

液氯储存是否至少配备一台体积最大的液氯槽(罐)作为事故液氯应急备用受槽(罐)。

15

液氯储存、充装和气化岗位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16

是否严格落实氯气管道禁止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公共区域的要求。

附件2

烟花爆竹领域潜在风险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重点检查内容

批发企业

1.仓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2.库区、库房及安全设施达标情况;

3.超标违禁产品清理处置情况;

4.产品流向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时间安排

本次行动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10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企业自查、执法检查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9月25日前,组织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将专项行动主要精神传达部署至每个企业、每个班组、每个员工。

(二)企业自查。9月26日至9月30日,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相应隐患排查表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落实“一清单、一台账、一承诺”(检查隐患问题清单、隐患问题整改台账和安全承诺)。

(三) 执法检查。10月1日起,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开展自查、落实“一清单、一台账、一承诺”制度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开展自查、 或者自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启动执法处罚程序一律立案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企业要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自纠。相关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在企业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并存档备查。企业自查发现且管控治理到位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执法检查发现的,一律从重行政处罚;上级督导检查发现的,一律新闻媒体曝光并从重行政处罚。

(二) 落实整改、强化执法。落实隐患问题清单式管理, 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及时将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 录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切实加强隐患问题整改,确保所有隐患问题闭环整改到位。应急管理部门将严格执法,做到应执法、尽执法、严执法,不打折扣的认真落实《全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二十条硬措施》,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顶格处罚。强化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产品的追踪溯源,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强化行刑衔接,会同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职工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职工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三)加强督促,严肃纪律。应急管理局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场。把执法检查与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深入开展“说理式执法”,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也要深入说理,让企业真正认识到错误的性质和后果,切实达到处罚效果。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从严从重问责追究。

附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附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主要排查内容

1

上半年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是否已全部整改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并装订成册。

3

是否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买卖合同台账。

4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5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工序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资格。

6

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是否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是否购进或者储存冒牌、超标违禁产品。

7

是否每天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保管人员是否定期对储存仓库及储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是否每天对库房内温度、湿度进行检测记录。

8

是否按规定对零售经营者提供了配送服务,是否有零售经营者自行到仓库提取产品。

9

仓库区、行政区、展览区是否分区设置,库区围墙是否完整,是否私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在办公区及周边废弃房屋内储存产品。

10

库房的防爆、防火、防雷设施和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是否建设应用安全监控系统。

11

库房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定员、定量、定级标识,储存药量是否超过核定储量。

12

库房内产品的码放是否符合GB50161和GB11652要求。

13

是否将危险等级高的产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库房,库房是否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危险物品。

14

是否建立符合AQ4102要求的流向登记表、供货和购买单位登记表、产品信息登记表,库区各库房是否建立了流向登记台账。

15

产品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并录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实际库存是否与系统登记库存一致。

附件3

工贸行业领域潜在风险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一、排查范围及重点

此次排查范围为我辖区现有建材、机械、纺织、轻工、商贸等工贸五大行业企业。排查重点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建设和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情况;重点严查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外包工程、小型建材企业、仓储等商贸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防爆、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领域环节的重大事故隐患、较大危险因素。

二、排查方式及任务

(一)企业自查自纠

工贸行业企业要聚焦排查重点清单,突出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粉六条”“有限空间四条”等规定,全面照单自查自纠,认真填报《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报告表》。区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工贸企业排查重点内容清单》(附表1)。

(二)监管执法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企业自查情况开展检查,查看企业是否严格开展自查,自查上报内容是否真实。同时要对区域内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重点突出涉爆粉尘、及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指带有仓库、中间仓库和储罐)的场所和商贸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危险设备设施检维修审批制度不落实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整改

自查和执法检查所发现涉爆粉尘、及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指带有仓库、中间仓库和储罐)的场所和商贸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危险设备设施检维企业先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应急管理局。

三、时间安排

从即日至2022年10月底分三个阶段实施全区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行动。

(一)动员组织阶段(2022年9月25日前)。应急管

理局召开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行动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将相关要求传达至所有工贸企业及其员工,切实增强全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工贸五大行业企业对照工贸企业排查重点内容清单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分类处置,确保风险分级管控到位、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并上报自查自纠情况(附表2)。本阶段期限前没有完成自查并上报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继续生产。

(三)综合检查阶段(2022年10月1日至10月底)。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工贸五大行业企业进行综合检查,指导帮助企业全面检查、拉网检查。镇、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对其他工贸企业进行随机检查,严肃查处一批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工贸企业,停产停业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贸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工贸企业提高政治判断力、领悟力和执行力,高度重视排查行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安排,落实工作保障,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动员部署。深入、细致彻底自查自纠。相关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报告表要在企业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严格对标、严格执法。企业自查自纠后,没有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如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逾期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关闭。相关监管人员要认真检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确保责任到位、取得实效。充分发挥职工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职工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三)加强督促,严肃纪律。企业自查自纠并主动报告隐患和问题、管控到位并按期整改的,一律依法不予处罚。

附表:

1.工贸企业排查重点内容清单

2.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报告表(略)


附表1

工贸企业排查重点内容清单

一、排查重点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公开承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是否建立健全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与责任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定期组织了考核;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是否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掌握本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底数”,是否掌握本企业隐患整改情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落实了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企业是否依法将本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员工)报告;是否推动创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达标。

2.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是否有照抄照搬行为;是否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是否配齐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是否健全、有效,培训计划是否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并组织实施;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是否将外包工程作业安全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是否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工程资质的单位,是否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

3.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以安全风险辨别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建立了双重预防机制体系,是否全员参与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并分级管理;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是否落实了“一会三卡”制度,制作岗位安全“企业体检卡、危险作业卡和应急处置卡”;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是否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防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是否及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是否及时按原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是否定期对存在较大危险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定期开展综合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岗位安全检查等,是否组织员工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是否建立了事故隐患台账;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按照“五落实”要求组织进行整改,整改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是否及时采取了暂时或局部停止生产、停止使用的措施;是否针对同行业领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并针对性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是否在本企业厂区最醒目的合适位置设立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举报告示牌,是否建立隐患线索搜集、职工查隐患奖励制度并有效执行;企业现场是否仍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5.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安全设施设备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履行了“三同时”审批手续;是否建立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是否按批准(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生产;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配置了应有的安全设施设备;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异常却未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设备管理制度进行了日常管理并定期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是否正常;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6.安全生产应急准备情况。是否编制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否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金属冶炼企业应急预案是否向当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是否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和熟练使用特殊防护装备。

二、个性排查重点内容

1.粉尘涉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性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收尘并有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粉尘沉降室、除尘风道是否符合规定;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清理。

2.有限空间作业:否对有限空间进行全面辨识、悬挂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建立专门的台账;是否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并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中毒防窒息等防护装备、防护用品;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和管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悬挂“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措施,杜绝盲目施救。

3.外包工程:是否专门对承包单位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否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或者条件的承包单位;是否存在对承包工程进行非法分包、转包的现象;是否依法与承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款;是否将外包工程纳入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是否按法律和合同约定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爆破、吊装、动火、高空、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或者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作业,是否要求承包单位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依据本单位管理制度进行审批;发现承包单位在实施工程中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劝阻或者督促整改到位。

4.小型建材企业:皮带运输走廊是否采用不可燃材料建筑,否设置安全联锁装置,拉线开关是否完好,动作可靠;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是否存在水冷构件泄漏现象;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是否将外包施工单位纳入本企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5.仓储等商贸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防爆: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是否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破坏原有防火分隔;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防火设施、器材;是否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等建筑内设置人员居住场所;是否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是否向公众提示本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危险性;是否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是否有醒目标识和提示。

6.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使用的工贸企业(煤气、涉氨制冷除外):是否未建立健全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信息档案;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建设项目是否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是否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是否未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 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是否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是否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是否未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查、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是否未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及备案,未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等特殊作业是否违反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是否不满足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是否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未按设计的场所储存的,或储存场所不具备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是否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超量储存、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储存危险化学品无标志标识、无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设置和运行是否不符合安全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工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