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云农(渔)罚〔2024〕7号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2024-06-17 11:37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农(渔)罚〔2024〕7号


  当事人: 李X

  住所(住址):湖南省XXX市火车XXXXXX号

  身份证件号码:43068219XXXXXX7016

  当事人李X在长江流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5月21日21点,长航公安陆城派出所民警在长江沿岸水域开展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李X在长江流域武钢码头附近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锚鱼),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三叉锚钩9个、渔获物两条(鲤鱼1条、鳊鱼1条)5.7斤。当事人涉嫌捕捞行为因未达到刑事案件要求,5月21日晚23点移交我大队作行政处理。我大队执法人员收集了现场证据照1份等佐证资料,并对涉案渔具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据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违规渔具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违法事实;证据3.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行为发生地点和使用违规渔具的违法事实;证据4.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带轮子路亚竿1个、锚钩9个、渔获物两条(鲤鱼1条、鳊鱼1条)5.7斤,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违法事实;证据5.证据照片2份,佐证当事人违规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长江流域使用禁用的渔具(锚鱼)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第三条,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值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5.7斤;

  2.责令改正;

  3.罚款2100元。

  罚没款共计:2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户名: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帐号:9028821201001000015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