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后 湖南科技人才待遇看涨
来源:人民网   2019-01-21 00:00   浏览量:1   | | | |

  1月20日下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首场新闻发布会在长沙举行,解读新修订的《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经过3次审议,反复修改,1月20日上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案。当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首场新闻发布会在长沙举行,邀请相关领导和专家就条例中有关科技人才待遇等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和回应。

  对科技人员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高新技术发展的核心要素是人,因而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非常重要。

  近年来,湖南高新技术发展迅速,却面临着高新技术人才短缺的问题,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表示,新《条例》对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科技人员交流、大学生创业等作了规定,力求补齐人才短缺短板。

  在人才激励措施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在创办企业、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以及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统筹高新技术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在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方面,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及公众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

  此外,为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还建立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允许容错结题。

  为科技人员获得相应收益提供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詹鸣认为,新《条例》这些亮点值得关注:更加突出了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人员激励机制、科学技术基础研究等。

  新《条例》专门增加了“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一章,强化了第一战略资源导向,并从人才规划、激励机制、评价机制、人才培养、交流、引进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尤其是在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激励机制方面作出了规定,既体现了国家的改革精神,又充分反映了湖南科研人员的实际需求。

  《条例》修订过程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和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普遍要求,《条例》应对他们以职务行为、兼职行为和离职创业等不同形式取得的科研成果如何获取奖励和报酬予以明确。新《条例》第四十二条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明确,为科技人员获得相应收益提供法律依据。

  2018年美中贸易摩擦升级,美国的许多施压措施都是围绕核心技术展开的,这对我们加强基础研究、掌握具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敲响了警钟。

  因此,新《条例》第十五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专项规划,结合实际,确定本省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投入专项研究资金,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多学科综合性基础研究,加强前沿科学的基础研究。

  更强调释放人才的创新能量

  2007年,《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实施11年来, 湖南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2007年的9.3%提高到2017年的23.5%。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从2007年7家增加到目前的32家,实现了省级高新区在全省14个市州的全覆盖。

  湖南省科技厅副厅长鲁先华说,2007年制定的《条例》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适应、不配套、不协调,有的条款甚至与现行上位法和国家新政策发生了冲突。

  如:原《条例》第十二条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规定,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不相符合。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必要根据上位法作出修改。

  修订后的新《条例》,既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更强调依靠市场机制;既注重发挥企业和园区的主体作用,更强调释放人才的创新能量。新《条例》的实施,必将有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对于建立创新型经济新体系,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创发展新优势,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记者 吴公然 摄影 彭之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