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近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2日晚,被告人胡某、张某夫妇商议前往禁渔期的长江水域用电打鱼。当晚22时许,胡某准备好打鱼工具后,二人驾船从湖北监利县杨林山长江水域前往云溪大矶头长江水域,使用柴油发电机发电,将通电电线伸入水中电鱼。4月3日凌晨,二人驾船从大矶头回杨林山途中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水上巡逻的民警查获。经称重,胡某夫妇非法捕捞渔获物97.6公斤,后被执法部门放生。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向渔业部门缴纳3000元用于鱼类人工增值放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唐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