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来源:区住建局   2025-01-21 21:08   浏览量:1   | |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建发〔20232号)、《岳阳市云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岳云政办发〔2025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效办成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保函〔2024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努力实现区域内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不断增强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为了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适当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鼓励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市场有效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同时遵循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分类保障,精准高效、便民利民,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保障对象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居民类);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从事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的一线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申请,同一家庭成员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请对象及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用于解决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一)申请对象

  1.申请人为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年满18周岁、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含共同申请人)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家庭(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地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且收入符合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包括申请对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正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2.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的,需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已办理录、聘用手续的国家公职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当地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并实际租房居住。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当地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并实际租房居住。

  4.申请人为从事城市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人员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并实际租房居住。因特殊情况务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但其他条件均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务工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后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二)收入认定

  根据我区实际,分以下二个梯度进行保障:

  1.城镇低收入家庭:享受区民政部门低保待遇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70%。

  城镇低保、低收入、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申请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进行入户调查等实质性审查,综合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等有关职能部门信息后据实界定收入、资产等情况,出具收入证明并将相关资料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3.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申请对象提供的且经初审单位确认的真实有效工资证明来界定,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50%。

  (三)其他

  1.所有申请对象应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予、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云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低保家庭出具民政部门低保证明,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的,需提交租房协议书和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产权登记信息;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车辆管理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家庭车辆登记信息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资料等,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验,其中证件性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复印件二份。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组织、人社部门认定录、聘用手续和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初审提交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材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公示,公示期为4个工作日,并将保障对象人员信息录入阳光审批系统。初审单位将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与申报资料一并提交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入复核程序。

  (三)审核公示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根据初审意见,综合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核定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复核意见,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4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从申请当季开始核算发放。

  (四)审批发放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按季发放到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

  初审单位对补贴对象每月进行资格复核,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补贴对象每年进行资格复核,对个人和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应及时进行清退,并书面告知。

  六、补贴标准

  根据中央下拨专项资金和当地财政情况,适当提高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每平方米补贴6元标准测算,1人户30平方米(180元)、2人户45平方米(270元)、3人及以上户60平方米(360元)进行补贴。低收入(低保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按对应标准100%发放,中等偏下收入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按对应标准80%发放,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适当调减,按照每平方米补贴4元标准测算,1人户30平方米(120元)、2人户45平方米(180元)、3人及以上户60平方米(240元)进行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经济、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确定。具体补贴标准为:

  低保家庭:1人户补贴标准为2160元/年;2人户补贴标准为3240元/年;3人及3人以上户补贴标准为4320元/年。

  中低收入家庭:1人户补贴标准为1728元/年;2人户补贴标准为2592元/年;3人及3人以上户补贴标准为3456元/年。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1人户补贴标准为1440元/年;2人户补贴标准为2160元/年;3人及3人以上户补贴标准为2880元/年。

  家庭人口:指配偶、具有血缘关系和赡养关系的子女、父母。具体以户口簿为准。

  七、续发管理

  申请家庭应当按季度主动申报家庭经济、财产等情况,初审单位每季度发放补贴前一周必须入户核查租赁补贴申请对象的领取资格,特别是收入、资产等的调查核实,以及家庭成员的异动等情况,严禁将已死亡对象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套取补贴资金。初审单位将已核实的符合条件名单按规定程序上报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继续发放,家庭困难程度发生变化的调整其补贴档次;经核实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当季停止发放补贴。

  八、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本区其他安居(租房、购房)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重复领取租赁补贴。

  (二)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在分配公租房的次季度,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从事城市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工作一线人员向就业所在地镇(街道)申请。

  (四)设立公租房管理举报投诉渠道。区住保中心投诉举报热线0730-8415165。

  九、有关要求

  (一)该项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各镇(街道)、区直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所属社区或单位安排专人落实该项工作。

  (二)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核定金额发放,直接打入申请家庭提供的“一卡通”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申请家庭以欺骗、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已经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限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对于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至2028年1月9日止。如施行期间,国家政策有调整,本方案将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