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补偿标准。本区行政区域内合法企业生产和非生产用房,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性事业用房的房屋主体及装饰(修)补偿标准按照岳政发〔2023〕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其他房屋主体及装饰(修)补偿标准按照岳政发〔2023〕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90%执行。附属设施、青苗、坟墓等补偿标准按照岳政发〔2023〕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征地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农村住宅拆迁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本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安置方式;该范围外鼓励采用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安置方式,如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按照“一户一宅”“拆一还一”原则和批准面积建设,优先利用村(社区)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1、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由被征拆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方式。本区自购商品房补助按照具备住房安置资格条件人员45㎡/人、2700元/㎡的标准计算,合计121500元/人。
云溪区范围内的征拆项目,签约腾地后12个月内,符合货币补偿安置政策的拆迁户及其家庭成员,在云溪区范围内(城陵矶新港区管理范围除外)购买商品房的,由云溪区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奖励;属于城陵矶新港区管理范围内的征拆项目,签约腾地后12个月内,符合货币补偿安置政策的拆迁户及其家庭成员,在城陵矶新港区管理范围内(云溪片区内)购买商品房的,由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自购商品房奖励。
自购商品房奖励标准:
(一)具备住房安置资格条件人员实际购买房屋面积人均在45㎡以内的,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300元/㎡的自购商品房奖励;
(二)具备住房安置资格条件人员实际购买房屋面积人均超过45㎡的,按1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自购商品房奖励。
对符合自购商品房奖励条件的被拆迁人员,凭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经村(社区)、镇(街道)及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予以张榜公示后发放。
2、安置房安置方式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由其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政府给予购买安置房补助的安置方式。
(一)本区购买安置房补助标准按照具备住房安置资格条件人员45㎡/人、800元/㎡的标准计算,合计36000元/人。
(二)具备住房安置资格条件人员在本区购买安置房面积人均在45㎡以内的,按高层电梯房2100元/㎡、多层非电梯房1900元/㎡的标准购买;购房面积超过45㎡/人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岳政发〔2023〕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