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18111/2023-2154342
- 发布机构:云溪区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文号:岳云林发〔2023〕32号
局各站股、中心:
《岳阳市云溪区林业局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已经局党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5月29日
岳阳市云溪区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厉打击破坏各种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强化执法工作检查和线索排查
区林业巡查执法大队(下称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林业执法工作的经常性检查和线索排查,及时发现林业违法案件线索。局各股室和二级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并移交执法大队。
二、规范林业行政处罚
(一)规范立案标准。执法大队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认为需要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在七日内予以立案。《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中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由执法大队大队长签批,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局法制股,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二)规范查处程序。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执行回避、送达等相关程序规定。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立案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意见书中“承办机构处理意见”经执法大队大队长签批后,将行政处罚案件全部材料送局法制股审核。证据的登记保存、案件延期、没收木材降价处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等文书按法定程序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局法制股负责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完整性、裁量合规性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必须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
(三)规范案件裁量。执法大队办理管辖的案件时须认真执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能倚轻倚重,做到处罚合法、合理、规范。
(四)规范技术鉴定。林业行政案件的现场技术鉴定,委托局内的林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鉴定。由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填制《林业案件鉴定委托书》,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五)健全文书档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按《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主要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要求,规范制作办理并及时装订成卷归档保管,做到“一案一卷”。统一使用湖南省林业厅制作的处罚文书统一编号,进一步规范文书中“栏目”、“案由”、“案号”等重要信息填写,使用公文语体,做到语言规范,表述准确。
(六)加强执法监督。要严格加强案件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执法大队负责人要严格把握执法案件的定性及案卷制作质量进行监督,同时对于作出“责令补种树木”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等强制措施的,应加强事后监督责任,防止补种树木和限期恢复原状行政处罚流于形式。
三、规范林业涉刑案件移送
探索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参与公安、检察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的调查取证,借力查处。执法大队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若发现当事人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文)的有关要求,执法大队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先由分管执法大队的局领导提请局班子会议研究后,填制《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法制股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材料需附有案件移送书、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物品清单、鉴定结论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
四、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局执法大队应将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相片、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以及行政执法的权责事项清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流程图、监督电话等对外公示。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按规定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推行说理式执法,主动告知违法的当事人执法理由、依据和权利义务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在“双公示专栏”公示。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鼓励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记录固定证据。对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等容易引起发生争议的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议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议案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为了对重大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决定,成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议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 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林业巡查执法大队、资源管理和改革发展股、林业资源监测中心、政策法规股、造林种苗股、自然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管理股、森林防火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林业巡查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1.议案人员:由局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具体办案人员组成。特殊情况邀请森林公安局和法律顾问参加。
2.议案范围:(1)对行政案件个人处罚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价值)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2)案情比较重要复杂的案件;(3)上级交办的疑似违法图斑的处置;(4)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5)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6)拟吊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7)拟作业责令停产、停业决定;(8)案件承办单位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3.议案程序:(1)集体议案由局主要领导主持,或由局主要领导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主持。(2)局主要领导适时组织重大行政案件集体议案会议,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参加;(3)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4)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5)集体议案人员进行讨论、提问;(6)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议案人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7)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形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