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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云溪区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文号:岳云应急〔2023〕21号
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火作业、受限空间、承包商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2023-09-06 14:18   浏览量:1   | | | |

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火作业、受限空间、承包商安全管理的通知

(岳云应急〔2023〕21号)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统计和应急事务中心、绿色化工高新区产业发展部、相关企业:

  2023年8月29日,湖南岳阳绿色化工高新区岳阳振兴中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检维修时起火,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排查整治走过场,教训十分深刻,现就进一步做好动火作业、受限空间、承包商安全管理等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安全

  事故是惨痛的,悲剧背后是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线!各企业要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和重要性、紧迫性,高度警惕、严加防范、严阵以待,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从严从紧从实抓好动火作业、受限空间、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坚决堵住一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漏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紧盯重点,开展隐患排查

  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迅速对辖区内小企业、小作坊、小门店等开展动火作业、受限空间、承包商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建立台账并督促整改落实;区应急管理局要联合绿色化工高新区对园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伴生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工贸企业开展全方位安全体检,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受限空间、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到位,不折不扣地做好危险辨识、风险研判和动火分析,严格按规定流程履行审批手续,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

  三、加强宣传,突出教育交底

  一要做好安全生产各项政策、各项法规的培训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开展岗前教育交底及事故警示教育,提高关键岗位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理念,源头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二要迅速组织企业员工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承包商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学习,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和能力。三要制定完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鼓励员工、群众积极举报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奖励举报人员。

  四、强化巡查,严格监管执法

  区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项巡查工作组,对全区危化、工贸企业在动火作业、受限空间、承包商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督促企业落实重大隐患整治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场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并立案查处,同时协调主流媒体,加大曝光力度,达到处理一起、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

  附件:

  1.危化领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2.危化领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3.危化领域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

  4.工贸领域动火作业、受限空间、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岳阳市云溪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附件1

危化领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作业前要求

  1.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绝;严禁以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氧含量为19.5%~21% ,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无危害人体的有毒物质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不大于10% LEL。

  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二、作业过程中要求

  1.作业现场应配置便携式或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监测受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蒸气和有毒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2.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3.当一处受限空间内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严禁安排涂刷等其他作业活动。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5.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风险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应制止作业;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作业过程中必须实行全过程监护,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三、注意事项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2.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器材及用品。

  4.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6.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7.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8.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超过24h的作业应重新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9.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严禁无防护救援。

  10.受限空间作业停工期间,应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

  11.使用便携式、移动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进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标准气浓度标定。


  附件2

危化领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作业前要求

  1.作业前开展作业危害分析,辨识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危险因素、管控措施、个体防护、避险逃生等方面的安全交底。

  2.对设备、设施、管线进行清洗置换处理,以满足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3.了解作业现场和熟悉作业环境,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4.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

  5.对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警戒区,作业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限制作业人数;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6.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防护设施应确保安全。

  7.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其电器电源应办理停电手续,确认已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8.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管道外侧动火,应对管道采取隔绝措施,并对管道内的危险物质进行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在设备外壁动火,除满足以上要求,还应对设备内部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使用便携式、移动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标准气浓度标定。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不大于10%LEL。

  9.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安全作业票(证),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作业的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和确认、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二、作业过程中要求

  1.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作业过程中搭建的脚手架应满足要求,使用的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2.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同一作业区域要严格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生产单位指定总协调人,统一管理、协调交叉作业;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确保作业安全;交叉作业要确保作业之间信息畅通。

  4.监护人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具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监护人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当发现动火作业人未持证上岗、动火部位与作业许可票(证)不相符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护人有权停止作业;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中止作业;当动火人违章作业时,有权收回作业许可票(证);监护人在动火作业期间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动火人的动火许可票(证),暂停动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5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与防倾倒措施。

  三、作业完毕要求

  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不应放置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否则按照动火作业的要求进行动火分析。

  四、动火作业分级要求

  1.应根据特殊作业的等级在安全作业证上加注明显标记;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作业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风险评估以确认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严禁涂改安全作业票(证)。

  2.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化学品生产单位审批后划定,设置明显标识;应至少每年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研判,重新审批后划定;遇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化学品生产单位应重新识别划定。

  3.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重点时段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特级动火作业:是指在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设备、管道、储罐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管理;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在现场监护;动火点所在的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单位生产协调、组织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动火现场应配置便携式或移动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监测动火作业点周围可燃气体浓度,发现可燃气体浓度超限报警,须立即停止作业。

  5.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6.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7.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五、注意事项:

  1.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空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2.对于动火点周围30m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凡在盛有或盛装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3.严禁以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上,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时,严禁动火。

  4.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动火作业不应与切水作业同时进行。

  5.严禁在火灾、爆炸危险性区域内设置固定动火区;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持证上岗;特殊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经生产单位或作业单位培训,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特殊作业进行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得参与相应作业。


  附件3

危化领域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

  1.企业应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制定承包商准入标准,严格承包商资格审查。

  2.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管理。

  3.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附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与要求,对承包商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凭合格证或人员身份证明入厂,保存承包商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5.对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技术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培训的承包商人员进入厂区。

  6.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尤其是其中的风险辨识结果、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7.企业应为承包商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

  8.作业前,企业应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告知承包商作业现场周边潜在的火灾、爆炸及有毒物质泄漏等的风险及可能的作业风险,以及应急响应措施和要求等。

  9.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管,对特级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应全程视频监控;应建立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承包商在本企业作业中的事故事件记录。

  10.企业应与承包商建立沟通机制,定期进行沟通,内容主要包括作业变更信息(环境、作业范围、安全管理要求)、作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事故事件等。

  11.企业应鼓励承包商优化施工工艺和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上报隐患和事件。

  12.企业应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业绩,及时淘汰业绩不达标的承包商,优化承包商资源。


  附件4

工贸领域动火作业、受限空间、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电气焊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是否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进行作业。

  2.电气焊作业人员是否执行电气焊作业相关标准,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3.实施电气焊作业时,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1.是否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辨识、悬挂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建立专门的台账;建立健全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2.是否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受限空间作业。

  3.受限空间作业场所悬挂“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制定受限空间作业应急措施。

  三、承包商作业管理规定

  1.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