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xqrsj/2023-2104161
- 发布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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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事先听证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讨论的原则;
(四)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于我区经济生活将产生较大影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决策,不包括本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事务和人事任免事项。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五)重大案件的处理,各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六)本局制发或需上报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确定。
(七)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一般要征求局属单位、业务科室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有的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有的还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外地相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在新闻媒体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发征求意见函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进行。主办科室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采纳情况;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说明材料要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
第五条 对大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前进行公示或听证。公示和听证情况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先由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等,审查后方可提交局领导班子决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审定。(二)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由分管领导报请主要负责人召开班子会审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应由与会人员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三)行政决策事项审定通过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分管领导负责督办,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为具体承办人。办公室负责归类存档,并通过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八条 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保证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具体承办科室应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总结,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建立健全决策后信息反馈机制、评价机制和纠错改正机制。按照决策的内容和工作性质,由局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搜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跟踪反馈情况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1、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2、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3、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5、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二)根据情节轻重对重大行政决策过错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改正、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根据《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