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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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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云溪住建局   2023-06-05 10:00   浏览量:1   | | |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为建设平安云溪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管辖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协同应对、快速反应。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在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后,成立岳阳市云溪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提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跟线协调副主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和各乡镇、绿色化工产业园、静脉产业园区管委会为成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行动作出决策、下达指令。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度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参与调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相关检测鉴定并提出结论;负责调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队伍救援,综合研判并提出应对建议。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救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伤者。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侦查工作,加强对事故现场治安管控。

  各属地责任单位:负责各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协调工作。

  2.3专家组

  区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从专家库中选取),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2 应急处置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若干工作组。

  ①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②现场救援组:组织对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③医疗救治组: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④维护稳定组:加强事发现场社会治安管理。

  ⑤综合信息组:汇总、通报、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5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组织勘察、设计、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对事故现场开展技术检测鉴定,为后续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3. 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 监督预警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已登记的工程项目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收集的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预警,向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布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

  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应当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加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组织对工程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台帐,针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施工企业、各工程项目部接到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 事故报告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事发工地建设单位负责人、事发工地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如实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确保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主体情况: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建设工程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3)事故简要情况:①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②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等);③事故经济损失;④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事故救援情况:①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情况;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并将具体情况汇总后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于较大等级、重大等级和特别重大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迅速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上级部门及领导作出的处置事故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单位)、事发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及减少财产损失。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Ⅳ级)事故:是指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出现一般(Ⅳ级)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2 较大(Ⅲ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出现较大(Ⅲ级)事故,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并提出建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3 重大(Ⅱ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出现重大(Ⅱ级)事故,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4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逐级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分级响应

  4.2.1 Ⅳ级响应

  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处置,控制事态,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进展。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工作需要,及时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及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及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区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4.2.4 Ⅰ级响应

  在Ⅱ级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及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人民政府逐级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区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4.3 应急处置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开展事故救援和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施工区域、工棚等人员聚集地的人员进行疏散和安置。

  (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

  (2)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地园区、镇(街)等有关部门和抢险专业机构组成现场救援组。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在现场救援组的指挥下按各自的分工立即展开救援工作;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集中调用急需的专业抢险救援人员、消防人员及物资、设备、设施等前往现场应急救援。

  (3)疏散人员与封锁现场行动。区公安分局、园区、镇(街)组成维护稳定组,做好抢险区域人群疏散和现场封锁工作,设置警戒线,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故责任人员;协助交警部门对抢险道路实施管制工作,保证抢险交通正常;配合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4)医疗救护行动。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卫生医疗单位、医疗救护人员组成医疗救治组,调动足够救护车辆、医疗器械、急救药品赶往现场急救或待命,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做好受伤人员的送院医治和出入院的登记工作;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保证事故现场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提请上级提升响应级别。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工作

  应急结束后,发生事故的镇(街)、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后期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事故发生后,所涉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5.2 事故责任调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Ⅳ级以下事故由区安委会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取证工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更高等级事故由各对应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6.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区委宣传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区政府决定。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住建局牵头组建专业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应急抢险人才的数据库,以备应急调用,确保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有关企业应组织本单位(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7.2 物资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所需应急反应物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各有关企业应配置必须的应急救援物资。

  8.监督管理

  8.1 应急演练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8.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区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提高各责任主体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8.3 责任追究

  对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质量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边坡失稳、山体滑坡、基坑和支护结构坍塌、水淹并严重危及人员、附近民房和交通安全;

  (2)工地火灾并严重危及人员和附近建筑物;

  (3)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并严重危及附近建筑物和行人;

  (4)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

  (5)建设工程施工漏电、触电重大事故;

  (6)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7)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倒塌;

  (8)房屋拆除事故;

  (9)工地发生多人中毒事故;

  (10)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安全事故。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9.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