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云溪区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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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区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来源: 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时间: 2022-08-24 16:58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以局名义作出的涉及文旅广体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文旅广电重大改革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重要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三)编制文旅广电重大规划;

  (四)制定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对文旅广电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程序

  (一)决策提出。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分管局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局直属单位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决策的,可以按程序提出决策建议,由局办公室筛选汇总后报局长决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起草决策草案方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二)公众参与。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一是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二是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是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承办机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承办机构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1.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2.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三)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机构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合法性审查。修订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承办机构送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决策讨论。审查提交以下材料:

  1.该决策调研情况报告;

  2.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策依据;

  3.决策草案制定说明;

  4.征求意见情况及采纳情况;

  5.法律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政策法规科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1.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市文旅广体局的法定权限;

  2.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六)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成熟后,经局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决策承办机构在审议前准备以下材料:

  1.决策草案及说明;

  2.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3.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听证材料等相关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局长的决定与参会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局长办公会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由市文旅游广体局提出决策意见后,承办机构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局党组报告。

  (七)结果公开。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密决策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或知晓。

  (八)实施监督及评估修正。负有履行职责的科室、局属单位作为决策执行机构,按要求组织实施决策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问题或建议,局纪检组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主动接受区人大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停止执行或修订的,可以向局办公室提出建议。

  单位定期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组织局机关相关科室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决策执行机构或监督科室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可抗力或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局长或分管局长报告,并书面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订决策的建议。局长可以根据建议,组织研究论证,并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五条 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