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岳阳市云溪区 XXX商贸有限公司核查处置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
归档时间: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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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云溪区 XXX商贸有限公司核查处置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6-13 18:04

  2024年3月6日,本局依法委托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岳阳市云溪区X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  本地辣椒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4年3月28日出具了本地辣椒《检验报告》(No:HZ-J24030300),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本地辣椒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结字〔2024〕1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2024年3月4日,当事人从长沙县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A6栋601长沙县黄兴镇友春蔬菜经营部购进了本地辣椒3件,每件17.5斤,每件70元,计4元/公斤,计210元,销售价3.96元/公斤,销售额合计207.9元。上述涉案物品在执法人员核查前均已销售完,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及不良反映。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物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证明,并予以留存,也保留了供货者的销售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