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市监处罚〔2023〕52号
当事人:岳阳市云溪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034461******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2023年4月13日,本局依法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食堂采购的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5月5日,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N230320-XBJ30055),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3〕2号)和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3年5月1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由王博、付华明承办此案。
经查证:2023年4月9日,当事人食堂从岳阳楼区郑玉军干货批发部采购20斤姜,价格6.5元/斤,金额130元。当事人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存了上述姜的采购单据,但未查验姜的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姜经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食堂经营涉案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和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
3.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4.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张勇,受委托人丁光远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权限;
5.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采购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姜的具体数量、价格及日期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与供货商签订的《购货协议》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供货商的经营者郑玉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郑玉军是当事人的供货商;
7.现场抽样照片8张,证明在当事人食堂抽样的情况;
8.《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证明依法抽样的事实;
10.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N230320-XBJ30055)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姜不合格的事实;
11.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检验人员、抽样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7页,证明其具备法定检验资格。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7月13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云市监罚告字〔2023〕53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食品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导致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给学校师生带来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隐患,应依法对当事人的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整改等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金额不足200元,依据《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1目“处少于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银行岳阳云溪支行(账户: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账号:90288212010010000155,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大道20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