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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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调解工作指导职责,组织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不断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完善制度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调解化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积极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表彰奖励工作有关规定,司法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为切实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表彰名额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14个,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45名。(各市州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推荐范围包括: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室及其人民调解员可以单独申报。 2017年(含)以来曾获得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评。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1.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牢牢把握调解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中央关于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坚决贯彻落实。 2.工作成绩突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组织参与涉疫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在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成效在本地区、本领域处于领先位置,近三年没有因调解工作不及时、不到位引发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没有重大投诉、信访、舆情等问题。注重工作创新,积极运用新方法新手段新载体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群众满意度高,社会反响好,受到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 3.队伍建设有力。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符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且按照要求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注重吸收基层德高望重的人士、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和素质持续优化。积极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岗前培训、年度培训和等级评定,岗位责任、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且落实到位。近三年人民调解员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4.工作规范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名称、印章、标牌、标识、文书档案等符合人民调解法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完备。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调委会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保障有力。 (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执行党中央关于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工作成绩突出。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三年以上,积极主动参加涉疫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在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成效显著。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发挥调解职能优势,或者面对突发情况,临危不惧,有效防止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发生,事迹突出。在群众中威信高,受到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 3.业务素质良好。认真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灵活采取法理情相结合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坚持以案释法,能够在调解过程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刻苦钻研业务,善于总结创新,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调解经验方法,是公认的人民调解能手、专家,在本地区、本领域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4.工作作风扎实。牢记为民宗旨,工作勤勉敬业,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作风优良。热爱调解事业,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近三年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四、评选推荐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一)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初选,市(州)司法局推荐,省司法厅审核呈报司法部。 (二)各市(州)司法局要按照推荐范围、名额和标准自下而上组织评选推荐,推荐名单须经市(州)司法局党委(组)审定后上报省司法厅。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逐级进行评选推荐时,需征求当地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并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三)推荐名单确定后,连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批表》《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审批表》(见附件2、附件3,审批表中的主要事迹不超过2000字)一式三份,分别加盖县(市、区)司法局、市(州)司法局印章,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于7月28日前报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表彰工作,严格按照评选表彰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进行。要注重向基层倾斜,确保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员有相应的比例。 (二)严格工作要求。评选推荐工作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廉洁自律情况等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对拟推荐对象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了解,防止弄虚作假。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以此次评选表彰为契机,大力宣传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优势、特点、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联 系 人:刘伟 周宇 联系电话:0731-84586292 传真号码:0731-84586361 附件:1.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批表 3.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审批表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附件1 推荐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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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一级事项 | 人民调解 | 二级事项 |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人民调解法》、《湖南省人民调解条例》 | ||
公开主体 | 云溪区司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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