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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19〕36号(云溪区汾水采石场环境违法案)

来源: 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1-14 16:27

岳环罚决字〔2019〕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溪区汾水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678013112K

投资人:李槟

详细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白荆村菊花组

云溪区汾水采石场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云溪区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云溪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你单位的破碎筛分工序段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云溪区汾水采石场年开采加工3.85万立方米板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岳环云分评[2017]17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19〕3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云溪区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