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云罚决〔2017〕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比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6962330630
地址:临湘市儒溪化工工业园
法人:王良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4月28日,你公司将生产、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固废交由张某(个人)进行处理,张某将其填埋于岳化烯烃事业部附近山坳。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7年9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云罚告〔2017〕16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公司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