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15号)
归档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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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15号)

来源: 云溪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 2017-06-21 00:00

岳环云罚决〔2017〕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市新盛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735578078
  地址:云溪区芭蕉湖渔场
  法人:佘关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5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20万立方米加气粉煤灰砌块项目原料及固体废物堆放场建设不规范,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等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粉尘扬尘严重;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2017年6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云罚告〔2017〕15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公司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罚款陆万元,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罚款贰万元,共罚款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