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9号)
归档时间:2018-11-05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助力惠民生 > 环境保护 > 环保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9号)

来源: 云溪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 2017-06-02 00:00

岳环云罚决〔2017〕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溪区汾水采石场: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678013112K
  地址:路口镇汾水村
  投资人:王玉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5年4月,你采石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板岩开采、碎石项目,并于2016年6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采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7年5月9日我局向你采石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云罚告〔2017〕9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采石场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采石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采石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石场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采石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