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8号)
归档时间:2018-11-05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助力惠民生 > 环境保护 > 环保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云罚决〔2017〕8号)

来源: 云溪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 2017-06-01 00:00

岳环云罚决〔2017〕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市林峰锂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4939950K
  地址:云溪工业园
  法人:刘在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5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00t金属锂整治项目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配料车间地面冲洗水直接排放,我局已委托岳阳市衡润检测有限公司对配料车间下方废水进行采样,根据检测报告(岳衡检字〔2017〕73号),其中PH、COD超过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测报告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7年5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云罚告〔2017〕8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公司的拟处罚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未建先投罚款拾万元,私设暗管罚款伍万元,共罚款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云溪区分局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