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05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助力惠民生 > 环境保护 > 政策法规

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关于对环境整治任务落实不力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区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2-20 00:00

中共岳阳市云溪区委办公室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关于对环境整治任务落实不力
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的通知

(岳云办发〔2017〕7号)


各镇、长岭街道办事处、松杨湖港区便民服务中心,长岭社区服务中心、巴陵石化社区管理中心,绿色化工园,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关于对环境整治任务落实不力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岳阳市云溪区委办公室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岳阳市云溪区关于对环境整治任务落实不力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为强化责任意识,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我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和《第三轮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以下简称两项行动),现将对上述两项行动中,工作落实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几种问责情形明确如下: 
  1、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环境整治任务的;
  2、在环境整治任务过程中,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3、辖区内违规新上建设项目、规模养殖场的;
  4、未按要求落实区委、区政府、区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或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下达指令的; 
  5、辖区内原已整治的项目未经许可重新恢复经营或生产的;
  6、在年度环境整治任务和环境保护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互相包庇的;
  7、对环境整治对象通风报信或暗中纵容、庇护被整治对象或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不报告、不作为的;
  8、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环境整治对象的财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接受请托的;
  9、部门违规审批项目的;
  10、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
  11、为未经审批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地的;
  12、未按《岳阳市云溪区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文件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
  13、其它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
  发生上述情形,由区委问责办启动问责程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由区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