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云农(渔)罚〔2024〕1号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2024-03-18 16:17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农(渔)罚〔2024〕1号


  当事人: 刘  X

  住所(住址):岳阳市云溪区XXX组

  身份证件号码:430603XXXXXXXX038

  当事人刘X携带禁用渔具进入长江流域禁渔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2月28日,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松杨湖派出所执法人员在长江沿岸水域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刘洋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岳阳纸厂北门段附近,现场缴获禁用渔具锚鱼路亚竿1根,锚钩2个(三叉锚钩),2月29日,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松杨湖派出所将此线索移交我大队处理。我大队执法人员收集了现场证据照1份等佐证资料,并对涉案渔具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据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携带禁用渔具进入长江流域禁用区的违法事实;证据3.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行为发生地点和携带禁用渔具违法事实;证据4.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带轮子鱼竿1跟,锚钩2个,证明当事人携带违规渔具违法事实;证据5.证据照片3份,佐证当事人违规行。

  本机关于2024年3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第三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规垂钓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第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罚款150元。

  罚没款共计:1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华融湘江银行云溪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