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云农 (农药) 罚〔2023〕2号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2023-07-21 17:45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农 (农药) 罚〔2023〕2号


  当事人:XX农技服务站  法人代表:陈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3XXXXXXXXXXX  住所:陆城镇XXXXXXX

  当事人XX农技服务站经营劣质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5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XX农技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有标称“丁硫.噻虫嗪总有效成分:13%、浙江天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05月08日、有效期:2年”的农药产品。该产品在2023年05年09日超过了农药质量保质期。本机关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05月20日购进的“丁硫.噻虫嗪”农药产品210瓶,在2023年05月22日前销售了该批次涉案农药共22瓶,以每瓶3元零售,计销售所得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农药188瓶、农药标签照片1份、农药照片1份、农药进货单1份、农药进货台账1份、农药销售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0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云农 (农药) 告〔2023〕2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处理”和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188瓶;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陆元整(¥66);

  3.罚款:贰仟零叁拾元整(¥2030)。

  罚没款合计:贰仟零玖拾陆元整(¥2096)。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户名: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帐号:9028821201001000015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