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2021-06-24 15:36   浏览量:1   | | | |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机改发〔2019〕3号)、《关于县市区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的通知》(岳编办发〔2020〕84号)和《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云办发〔2020〕3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简称区农业执法大队),是区农业农村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机构,为副科级。

第三条  区农业执法大队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参与拟订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与编制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划;拟订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辖区内种子、肥料、农药、兽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牧兽医、生猪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质量、农业机械、动物防疫、植物检疫、渔业渔政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

(三)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含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肥料、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四)负责农机安全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工作。

(五)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渔政、农畜禽产品(含从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食用农畜禽产品和渔业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前)的行政执法检查查处工作。

(六)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类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宅基地、高标准农田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七)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和生产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八)负责受理农业投入品质量投诉,并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和调解工作。

(九)负责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渔业资源保护、渔船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工作。

(十)依法查处上级交办、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协助其他执法部门查办本辖区内的涉农案件;配合做好跨行业、跨地区联合执法行动。

(十一)参与农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做好农业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及“互联网+监管”事项动态信息的发布。

(十二)负责对各镇(街道)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农业执法大队内设综合室和3个直属执法中队:

(一)综合室。负责大队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机要、会务、档案、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财务预决算编制、政府采购、财务收支计划和日常财务工作;负责所有案件的审理及案卷存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执法工作制度;负责对各镇(街道)农业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受理并督促办理上级交办、相关部门移交、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移送及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协调疑难案件的办理;负责处罚政策的释疑;负责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信息公开和统计报表工作;负责执法工作总结和执法统计的上报工作。

(二)直属一中队。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农药、肥料、耕地质量、农业机械、农机监理、植物检疫等方面执法工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农民负担、宅基地、高标准农田保护管理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区农业投入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相关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工作。

(三)直属二中队。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动物防疫、畜牧兽医、生猪屠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方面的执法工作;承担辖区范围内畜禽及其产品检疫工作;负责相关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工作。

(四)直属三中队。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鱼类资源与渔业环境保护等执法工作;负责鱼药、饵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鱼类资源与渔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大案要案;承担水产种苗检疫、长江流域等重点水域渔业禁捕和执法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外江外湖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相关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工作。

第五条  区农业执法大队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综合室设主任1名(正股级);执法中队各设中队长1名(正股级),副中队长1名(副股级)。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7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