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2023-09-04 14:22   浏览量:1   | | | |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3日14时30分,岳阳市云溪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云溪区长江大道路段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查获一台车牌号为鲁Q****P鲁Q****8挂六重型半挂牵引车。经现场检查询问该车驾驶员牛某强获悉,该车辆于2020年8月购买,车辆所有人为山东某公司 ,当天是从湖南株洲攸县运送33吨的松醇油(NN代码1299)到拉萨,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车辆营运证的核定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经执法人员后续调查,该车运输的松醇油(NN代码1299)是《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一种,属于三类。当事人山东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理情况】

  当事人山东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在该案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确定的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机关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因此对山东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万元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