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和非公路标志的通告
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2023-06-14 18:29   浏览量:1   | | | |

  为改善路容路貌,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云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决定开展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和非公路标志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区域内普通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沿线、绿化带等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牌,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构筑物(广告牌)。

  二、整治内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在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沿线、绿化带以及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非公路标志牌的。

  (二)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要求需清理整治的。

  (三)超过审批期限,未续批的。

  (四)对公路绿化带、互通等公路用地范围内,经许可,依法依规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广告牌),对照行政许可批复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需要进行规范的。

  三、整治要求

  (一)在行政许可机构办理过非公路标志、户外广告设施相关手续的所有权人,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携带相关审批手续到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股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中队进行登记确认,续批或协商相关拆除事宜。联系电话:0730-3050337。

  (二)经批准合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限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整改,其所有权人整改完毕,经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中队验收,已消除安全隐患的,予以保留至核准设置期,仍存在安全隐患的,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三)未经批准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户外广告设施,符合设置要求且无安全隐患的,由其所有权人限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逾期不完善审批手续的,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四)未经批准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要求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限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对设置者给予行政处罚,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四、对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溪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