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云农(种子)罚(2024)1号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2024-04-24 16:51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农(种子)罚〔2024〕1号


  当事人: XXX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

  住所(住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身份证件号码: XXXXXX

  当事人云溪区XXXXXX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03月20号岳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3.15”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着“梦露七号881”西瓜种子,“梦露七号881”西瓜种子由长春大富农种苗科贸有限公司生产,数量:20罐,规格: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2024年01月15日,包装上没有标明登记编号。我们对上述物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向当事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2024年03月27日立案调查,本机关对当事人询问了相关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03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开展了现场检查(勘验),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拍照,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门头照、进货单、产品名称情况说明等资料取证。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01月15日从长春大富农种苗科贸有限公司购进“梦露七号881”西瓜种子共20罐,进货价8元/罐,案发时没有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进货单1份、进货台帐1份、现场照片等,证明当事人经营该种子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试的事实。

  证据三:种子实物20罐、种子照片3张、厂家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合格证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该种子有登记编号但包装上没有标明登记编号。

  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厂家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合格证书,现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种子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该种子的行为,确定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本机关于2024年04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云农(种子)告〔2024〕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调查结论: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当在同一版面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裁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第二十一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未造成社会影响,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产品,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种子20罐;

  2.处罚款2005元。

  罚没款合计:贰仟零伍元整(¥2005)。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户名: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帐号:90288212010010000155)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