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云市监处罚〔2023〕2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2-01 16:59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市监处罚〔2023〕2号)

当事人:云溪区丁国平海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3MA7H4T1N0K

经营场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四通市场围挡海鲜77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丁坤龙

身份证号码:4306031976****4518

2022年10月10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罗氏虾、梭子蟹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并于2022年11月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022-03-J343865、No:A2022-03-J343866)。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7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2〕26号)及《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由王博、付华明承办此案。

经查证:2022年10月10日凌晨,当事人从长沙市马王堆海鲜批发市场1号车库专批基围虾、罗氏虾的海鲜水产车上采购10斤罗氏虾,从长沙市马王堆海鲜批发市场的长沙市芙蓉区原创地水产品经营部采购10斤梭子蟹摆放在店内销售。2022年10月1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上述3㎏罗氏虾和4㎏梭子蟹作为样品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其中罗氏虾价格55元/斤,金额330元,梭子蟹价格45元/斤,金额360元,合计690元。剩余2㎏罗氏虾和1㎏梭子蟹死亡了一部分,其余自己处理了,未销售。当事人取得的690元收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上述罗氏虾、梭子蟹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镉的残留量(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7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2〕26号)及《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罗氏虾和梭子蟹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丁坤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云溪区丁国平海鲜店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和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

3.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丁坤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者丁坤龙的个人身份信息;

4.当事人提交的2022年10月10日的发货单据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食用农产品的时间、数量、金额等事实;

5.《丁国平水产宴席配送中心销售清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购买当事人的涉案食用农产品作为样品的时间、数量、价格等的事实;

6.当事人事后找经销商索要的《营业执照》《珠海市斗门区水产品快速检测告知书》照片打印件各1份,《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用农产品时没有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而是事后找经销商索取的事实;

7.现场抽样的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抽样时的情况;

8.《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9.《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样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依法抽样的事实;

10.湖南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2-03-J343865、No:A2022-03-J343866)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11. 湖南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检验检测资格。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月5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云市监罚告字〔2023〕2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用农产品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隐患,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90元;

2.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银行岳阳云溪支行(账户: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账号:90288212010010000155,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大道20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