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18111/2023-2151297
  • 统一登记号:YXDR—2023—00001
  • 发布机构:云溪区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3-02-13
  • 信息时效期: 2028-02-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云政发〔2023〕1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2023-02-13 15:46   浏览量:1   | | |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岳阳市云溪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行为,确保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的安全,维护村级组织与农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村、社区。

  第三条  各行政村、社区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所在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对本村、社区的财务进行代理记账。


第二章  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


  第四条  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开设专门银行账户,统一管理所辖村(社区)银行存款,建立村级银行存款台账,分村(社区)进行核算。

  第五条  现金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村级报账员备用金限额一般控制在5000元(含)以内,偏远地区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0000元。备用金主要支付1000元以下村级日常开支。

  第六条  村级报账员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范围使用现金,并且每月与农村经营事务中心核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余额。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所有村级资金收入必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村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各级财政下拨款、部门单位资助款、资产资源发包款、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益、资产处置收入、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款、各种专项补助资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和收益等。

  第八条  村级各项经济收入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并及时将资金缴入镇(街道)财政资金专户。

  第九条  村级各项收入记入“收入”会计科目后,还要根据收入的范围和性质的不同,分别记入“收入”会计科目对应的二级明细会计科目。

  第十条 村级收到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平调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禁止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村级资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按照“量入为出、支出合理、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年度支出计划,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所在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备案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村级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它支出等,严禁超范围列支支出。村民小组发生的费用用村级资金支付的,凭合法有效票据在村级财务报账。严禁将村级资金拨付给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村与村民小组之间的分红除外)。

  第十四条  村级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准确、完整。严禁“白条”入账,严禁用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入账。

  第十五条  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单笔支出1000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资金按程序直接打卡到领款方账户。

  第十六条  严禁村级列支捐助款和赞助款。

  第十七条  严控非生产性支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限额、联审、公开制度。对下列费用开支规定如下:

  1.村(社区)干部报酬。村(社区)干部报酬由基本报酬和绩效考核奖励报酬组成。不得巧立名目发放加班费及补贴。

  2.办公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网络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3.交通费。村(社区)干部到镇(街道)、云溪城区开会或公干原则上搭乘公共汽车,可以给予适当的交通补助,补助标准由各镇(街道)制定,但不得违反上级文件规定;区外出差参照《岳阳市云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岳云政办函〔2017〕24号)文件所确定的标准执行。不得用油票报销差旅费和租车费。

  4.伙食费。严格执行“零接待”制度。镇(街道)机关干部下村(社区)公干或检查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村(社区)用餐。村(社区)因防汛抗旱、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其它中心工作确需用餐的按工作餐处理,按镇(街道)标准执行,并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确因招商引资工作需要用餐的,应事先向镇(街道)申报,按批准标准执行。

  5.会议费。村级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就餐,确需安排用餐的,按镇(街道)标准执行。上级政府部门或镇(街道)在村(社区)召开的各类会议、举办的各类活动所产生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不得发放工资或补助。

  6.报刊费。严格执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全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元。优先征订党报党刊,拒绝各类摊派和订阅娱乐性杂志。

  7.培训费。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事先必须经过镇(街道)批准并按文件规定标准报销费用。

  8.学习考察费。村级原则上不得自行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需编制详细的考察学习方案和日程安排,报镇(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9.劳务及误工费。承包村内各类公益事业产生的劳务费,开具正规票据报账;聘请村内人员长期从事环卫及其它中心工作的,须签订正式合同,工资按月造表打卡发放;村级零星劳务、临时用工产生的误工费,工价按本地标准执行,实行造表打卡发放。工程项目临时用工费用纳入工程项目统一结算。


第五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村级所有开支票据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报账员进行业务性审核签字,村(社区)监督委员会两人以上审核签字并加盖审核专用章,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审批,再报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主任复核后交代理会计记帐。

  第二十条  明确费用审批权限:单项列支1000元以内的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审批;单项列支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内的须经镇(街道)办点领导审核签字;单项列支5000元(含)以上的由村(居)委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向镇(街道)报批。

  第二十一条  村级报账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送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并核对上个月的收支情况。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债权债务管理,进一步核实核查债权债务情况,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做到账实相符,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强化村级集体债权清收,确保村级资产不流失。严禁随意核销村级债权行为,确需核销无效债权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四条  村级不得举债支付各类非生产性开支。确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举债的,必须落实好还债来源,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村级集体资金外借给单位或者个人;严禁村级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


第七章  资产和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分别建立资产台账和资源台账。资产台账要素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使用年限、承包(租赁)人名称、年承包费(租金)、起止日期等。资源台账登记的要素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座落、四至、面积、承包(租赁)人名称、用途、年承包费(租金)、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七条  村级资产在进行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等处置时,在评估的基础上,可采取公开竞标、邀请竞标和协议处置等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  村级资源的承包、租赁、流转可采取公开竞标、邀请竞标和协议处置等方式,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  村级资产、资源承包或租赁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山林承包期限经镇(街道)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八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村级项目是指涉及村民利益的农、林、水利、道路、移民后扶、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和自筹资金。

  第三十一条  村级自筹,投入在3万元以下的道路、沟渠、山塘、房屋等维修项目,村支两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村民能够自建,政府性投资在3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设备、材料采购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岳阳市云溪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岳云政发〔2022〕2号)的规定,采取“四自两会三公开”的模式实施。政府性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设备、材料采购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建设。

  第三十二条  采取“四自两会三公开”模式的项目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确定项目。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集体研究,会同镇(街道)确定项目建设所在村(社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确定项目和选举项目理事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由村(居)民代表投票选定项目和选举项目理事会。项目和项目理事会选举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同时公示7天。

  (三)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制定施工方案。项目理事会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和制定施工方案,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盖章。

  (四)报审报批。村(社区)以报告的形式,连同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报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审核签字后再报镇(街道)分管农村“三资”工作的领导审批。

  (五)组织施工。项目理事会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机械、人员,采购材料设备开展施工。村(居)委会负责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并确保施工安全。

  (六)项目建设审议和公示。项目竣工后,村(居)委会要及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项目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率低于70%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测评,直至村民满意为止。项目支出明细需在村(居)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后报账。

  (七)组织验收。项目完工后,村(居)委会邀请镇(街道)分管农村“三资”工作的领导及相关站所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再邀请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组织验收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项目支出报账的相关要求。

  (一)村级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费用凭正式发票入账;人工费用是包工的(签订包工协议)凭劳务发票入账;机械费用等其它费用凭发票入账;聘请本村村民发生的误工费用按第十七的条规定执行。

  (二)实行公开招投标建设的村级项目,按合同进度要求支付款项,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凭工程发票入账,并留存3%-5%的质量保证金。

  (三)所有村级项目的各项资料必须完整,并有在同一地点、同一参照物的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彩色图片。


第九章  责任主体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各村(社区)党支书记部为村级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社区)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村级报账员负责做好现金、有价证券及各项票证的保管,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各类合同的归档及入账,原始凭证的初核和财务公开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务决策、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及其它事项进行监督,定期做好村级报账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主任负责对村级财务报账资料的复核工作,严把票据报账关,杜绝“白条”入账;组织开展村级财务的记账工作,为村级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监管好村级资金;参与村级财务预、决算及财务制度的制订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记账员负责协助主任开展村级财务报账资料的复核工作,并提出建议意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按村(社区)开展记账工作,做到按时做账,按月报表,按季度出具村级财务公开资料;做好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  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出纳员负责各村银行存款、备用金的核算工作,定期与各村报账员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村级财务业务指导、对村级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做好“互联网+监督”平台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村级财务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村级财务培训、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开展村级财务检查、协助开展村(社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区审计局负责将村级财务、重点村级公益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加强村级财务审计日常指导。

  第四十三条  村级负责组级财务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组级财务有出纳、有账簿、有原始凭证,做到财务公开。有条件的要实行组账村代管。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要定期开展督查和督办。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村支部书记、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有关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和停发或降低标准发放当年绩效考核奖励报酬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发票、附件弄虚作假骗取村级资金用作其它支出;

  2.用“白条”和其它不合规、不合法的票据报账;

  3.未经镇(街道)批准,擅自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村级新增债务,导致运转困难;

  4.巧立名目滥发津补贴;

  5.虚开发票、虚增工程造价为其它单位提供资金“过账”;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镇(街道)农村经营事务中心主任、记账员、出纳员等有关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农村经营事务中心主任不坚持原则,对报账票据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大量“白条”报账或对不合理、不规范、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抵制,对违法、违纪的收支不向分管领导报告,导致村级财务管理混乱。

  2.农村经营事务中心记账员工作不认真,对报账票据不管不问,不按规定记账导致记账不准确、数据出现差错;

  3.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出纳员不按规定进行银行存款和备用金核算,不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导致出现重大错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原《岳阳市云溪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岳云政发〔2018〕1号)废止;上级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