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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岳云林发〔2022〕4号
中共云溪区林业局党组工作规则
来源:区林业局   2022-04-29 17:08   浏览量:1   | | | |

关于印发《中共云溪区林业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岳云林发〔2022〕4号)


局各股室、中心:

《中共云溪区林业局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局党组同意,现予印发。

2022年4月28日        

中共云溪区林业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共云溪区林业局党组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云溪区林业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是中共岳阳市云溪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在区林业局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委、区政府负责。局党组由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

第三条  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提高发展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3.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4.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5.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6.坚持局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区林业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区林业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要求,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议大事、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区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

(二)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事项;

(四)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其它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和局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统筹抓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做自觉遵守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的表率。

分管党建工作的班子成员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党组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分管领域日常业务工作,做到抓党建与抓业务相统一、相促进,积极向党组提出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争当合格党员的表率。

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或讨论。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每年按照规定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或专题党性分析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党组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指导党支部所在单位党的建设。

第八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  建立健全区局党组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向区委、区政府作一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局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个人或者少数成员不擅自作出决定。

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其他党组成员支持党组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党组成员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集体领导权威。

第十三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须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须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须符合局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四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五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并充分听取党内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按委托党组成员主持。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举行时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在会前2天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局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局党组会议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也可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廉洁自律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局党组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文件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按照程序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按照省委、市委、区委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述职述廉述党建工作,接受履职情况的考核。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各部门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