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依法分类程序答复意见书
来源:自录   2024-02-20 14:23   浏览量:1   | | | |

依法分类程序答复意见书

 

XX先生

您于2023年12月14日向湖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反映云溪法院民事案件判决执行不到位的问题。2023年12月15日,云溪区信访局将您的信访事项转送我单位办理。接信访件后,我院高度重视,明确主要领导牵头,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您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理。我们于12月15日受理,并发出依法分类程序受理告知书,经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您的主要诉求

您反映:云溪法院于2020年中下旬判决的民事案件,事发至今三年半了,被告人任某及其家属仅赔偿了一笔安葬费,余下赔偿款一分没有执行。三年半时间,云溪法院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性的执行行为,也未与肇事者父母有过任何沟通,希望上级领导能够重视本案,还你们一个公道。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2020年6月17日22时35分左右,任某醉酒后驾驶湘F9****小型普通客车沿岳阳楼区望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十八中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自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湘F9****小型普通客车受损,行人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某在事故现场附近徘徊,未主动向出警民警表明身份,于2020年6月18日0时50分许到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投案自首。经检测,任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9mg/100ml。逝者李某与您为兄妹关系,该起事故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如下:

)民事案件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后您父母吴某与李某某于2020年8月4日向我院起诉,状告任某、任某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77034元。我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我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湘06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平安财保岳阳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吴某、李某某110000元,被告任某赔付原告吴某、李某某损失781490元(已支付的100000元可以抵扣),还需赔偿681490元,被告任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院将文书送达后,被告任某于2020年11月4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21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湘06民终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任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原告吴某、李某某及被告任某某、平安财保岳阳中心支公司均未对此案提起上诉。

)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吴某、李某某于2021年1月25日向我院提交对被申请人任某及平安财保岳阳中心支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于2021年3月15日对被申请人任某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湘0603执184号;于2021年3月22日对被申请人平安财保岳阳中心支公司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湘0603执209号。

在(2021)湘0603执184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湘0603执184号之一裁定书,裁定拍卖被申请人任某所有的坐落于岳阳市君山区西城办事处雅典君交花园房屋一套。该房屋经过两次司法拍卖程序均已流拍,且该房屋现有按揭贷款未还清,若继续启动变卖程序则会出现仅够偿还贷款的情况,因此暂未启动变卖程序。经过财产调查我院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吴某、李某某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于2021年11月29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在(2021)湘0603执20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在我院的沟通下,被申请人平安财保岳阳中心支公司向法院执行账户汇入110000元,2021年3月22日吴某、李某某领取执行款110000元后,该案于2021年3月23日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后吴某、李某某向我院申请恢复对任某的执行,我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案号为(2023)湘0603执恢5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拍卖被申请人任某所有的坐落于岳阳市君山区西城办事处雅典君交花园房屋一套。因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房屋按揭贷款,本院书面征求您意见,您同意不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后我院又到任某原来所在单位及银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与任某的父亲任某某沟通,希望其作为父亲,能为其儿子任某承担部分责任,但任某某坚决不同意。该案于2023年9月6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民事再审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某、李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任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不服我院作出的(2020)湘06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一方当事人系公司且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故于2022年5月20日出具(2022)湘0603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吴某、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司法救助方面

在(2021)湘0603执184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因任某正在监狱服刑中,且判决金额无法执行到位,2021年11月我院首次为吴某、李某某申请司法救助。后因不符合救助金申请条件,其申请的救助金未通过审核,但考虑到您父母家庭困难,我院特向云溪区政法委报告,争取到了1万元的救助金,申请执行人吴某、李某某均承诺在领取救助款后不再对案件进行任何形式的上访。

在(2023)湘0603执恢5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仍未发现任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首执案件中流拍的房产经再次网络评估询价,其评估价格不足以偿还银行抵押贷款,在征得申请人吴某、李某某同意后未启动拍卖程序。考虑到您父母家庭实际情况十分困难,我院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联合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并将2万元司法救助款项打入相应银行账户,您母亲也签署了息访息诉协议,承诺不再就此事项进行信访。

在(2023)湘0603执恢56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我院也为您母亲申报提前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费退费手续,该申请已获批准,相应金额均打入您母亲的银行账户。

)其他方面

2024年1月24日,在云溪区政法委副书记的带领下,我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委会委员和执行局局长前往岳阳市信访局对您母亲吴某进行了接待。针对您及您母亲要求加大对任某执行行为的要求做了相关法律解释及劝服工作。一方面,我院已于2024年1月29日将任某司法拘留;另一方面,拟由云溪区政法委牵头,向岳阳市政法委汇报,仿效相关案例,组织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及岳阳楼区政法委一起共同解决。

三、答复意见

综上,您反映的云溪法院民事案件判决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我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现已对任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续我院将持续跟进执行该案。此外,我院已多次为您母亲申请并落实相关救济方案,故望您尊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息访息诉。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2024131

   

         李XX初次信访事项审核结案单.xlsx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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