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岳阳 XX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核查处置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
归档时间: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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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 XXXX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核查处置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6-13 18:03

  2024年3月10日,本局依法委托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龙椒(辣椒)进行抽样检查,并于2024年4月1日出具了龙椒(辣椒)《检验报告》(No:HZ-J24030563),经抽样检验,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结字〔2024〕3号)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上述涉案物品均已销售完,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2024年3月10日,当事人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街道联港路岳阳海吉星物流园A4-121岳阳楼区陈建军商行购进采购了龙椒(辣椒)3件,每件12.5公斤,共37.5公斤,每件50元,单价4元/公斤,共计150元,销售价是3.96元/公斤,销售额合计148.5元,上述涉案物品均已销售完,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及不良反映,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物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证明,并予以留存,也保留了供货者的销售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立案。